林樹森

林樹森(1926-),臺灣桃園人。 依(43)審復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市第五信用合作社職員,其經林樑材吸收加入朱毛匪幫組織。1953年6月1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6月17日刑期結束,6月18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在保密局自白及同案被告陳子胥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判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因此難認其有參加叛亂組織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第五信用合作社職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5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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