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國賢

蔡國賢(1923-1970),臺灣臺北人。 依(43)審復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從事機器修理,其曾受林樑材僱運竊得之輕機槍。1953年6月1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判決無罪。1954年7月29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3月經第5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依判決書記載,其欠缺明知為供叛亂使用之槍械之認識與故意為之搬運之犯意,應予諭知無罪等情,則其無罪開釋前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應認符合《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予以補償。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機器修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復字第0051號
    • 判決主文: 無罪
    • 宣告刑度刑期: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限制人身自由1年1月10日
  • 1.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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