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媽喜

李媽喜(1906-1973),臺灣臺北人。 依案卡,案發時為農民,其涉嫌供給叛徒陳朝陽金錢。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安律字第0988號裁決不付軍法審判。 其家屬於2007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8年4月經第5屆第1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8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2009年4月經第6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據案卡記載,李媽喜叛亂案件,裁決不付軍法審判,則李君不付軍法審判前遭羈押受限制人身自由之期間,符合補償條例第15條之1第3款之法定要件,應予補償。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