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清吉
- 陳清吉 男 1918年出生 1996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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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清吉(1918-1996),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泥水工,其曾在王連成家碰見許希寬、陳朝陽,曾由許希寬宣傳政治腐敗、官吏貪污暨共黨分田政策等語,即知許、陳兩人係匪黨人員。1953年1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5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許希寬、陳朝陽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王連成、另案被告許希寬及陳朝陽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42)審三字第73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泥水工,其曾在王連成家碰見許希寬、陳朝陽,曾由許希寬宣傳政治腐敗、官吏貪污暨共黨分田政策等語,即知許、陳兩人係匪黨人員。1953年1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25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6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4月經第5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其明知許希寬、陳朝陽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共同被告王連成、另案被告許希寬及陳朝陽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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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泥水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73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判處有期徒刑3年,執行1年7月25日後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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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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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