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溪陳
- 李溪陳 男 1928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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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溪陳(1928-),臺灣臺北人。
依(42)審聲字第11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鎮公所幹事,其曾於王連成家中,聆聽許希寬之反動宣傳。1953年1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9月22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5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18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其在另案被告王連成家中,曾聆聽判決書中所謂叛徒許希寬之反動宣傳教育之行為,應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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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三重鎮公所幹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1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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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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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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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