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昭

陳昭(1920-),福建林森人。 依(56)審字第10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五六工兵群五一七營二連上士調度士,其涉嫌書寫「毛主席才是世界的偉人,在奮鬥中極(積)極創造核子武器的國家,只有中國大陸,在世界上聞名中國大陸,日日猛進,日日革新,希望能即將解放臺灣,所以我們要擁護毛主席,他才是中國真正革命領袖。」等文字。1966年10月21日被羈押。1967年經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7條「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判處有期徒刑7年。1973年10月20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月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依判決事實所載情節,應屬言論自由範圍,故認非有實據。 2019年5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5 歲
    • 當時職業: 陸軍第二軍團司令部五六工兵群五一七營二連上士調度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6年
    • 裁判書字號: (56)審字第101號
    • 判決主文: 連續以文字為有利於叛徒之宣傳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4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