葉金泰

葉金泰(1919-1993),臺灣臺北人。 依(42)審聲字第117號裁定書,案發時為工人,其曾經許希寬施以匪之教育。1953年7月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9月22日交付感化。1956年10月5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裁定以其曾經叛徒許希寬施以匪之反動宣傳教育,予以交付感化,係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聲字第117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3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3年3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