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有土

蕭有土(1914-1992),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業農兼礦工。其曾在其弟蕭有本家聽許希寬、陳義農講述社會問題、農民的痛苦、匪黨的好處等匪黨理論,明知許希寬、陳義農為匪諜,未向政府告密檢舉。1953年5月2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30日保釋。 其家屬於2000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5月經第2屆第1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許希寬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依其及另案被告許希寬在保密局之供述為據,以及其在蕭有本家聽許希寬、陳義農講述社會問題、農民的痛苦、匪黨的好處等反動理論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如何認定其明知許希寬、陳義農等人為匪諜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農兼礦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4月6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