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來民

羅來民(1933-),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曾被蕭有本以吃水果為名誘邀至江鳳家,聽許希寬講述反動言論。1952年5月2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裁定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6月4日交付感化。1954年9月11日奉准易付保護管束。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1月經第1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聽講反動言論,與同案被告蕭有本居住同里,思想難免受污染,屬思想層次問題,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9號
    • 判決主文: 各交付感化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交付感化1年3月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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