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陳阿金

本案為0369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廖陳阿金(1925-1995),臺灣臺北人。依(42)安序字第2453號不付軍法審判裁決書,案發時為農民,保密局會同保安處於1952年12月、1953年1月間在臺北汐止、石碇一帶圍捕朱毛匪幫鹿窟武裝基地匪徒,廖陳阿金在鹿窟村山間,被認有可疑而遭逮捕。1952年12月31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裁決不付軍法審判。1955年6月1日保釋。03690申請案於1999年7月8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11月3日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不予補償。不予補償理由為已獲冤獄賠償,依據「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第8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應不予補償。
廖陳阿金(1925-1995),男,臺北石碇人,未就學,業工。1952年因鹿窟事件被捕,時26歲。 1952年12月29日被捕並到送到鹿窟菜廟(今光明寺)關了幾天,之後送到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查。偵查過程中,廖陳阿金矢口否認參加朱毛匪幫組織,偵訊人員以鹿窟武裝基地指導員劉學坤在圍捕中被擊斃,無從調查,而基地武裝保衛隊隊員蕭塗基、許希寬等亦未指證供出其有參加叛亂行為,亦未發現其他事證,所以認定罪證不足。1953年6月13日保安司令部以(42)安序字第2543號裁定不交付軍法審判,奉國防部1955年5月5日理琦第1233號令核定。但廖陳阿金還是被關了2年6個月又6天,直到1955年6月4日才放回。 廖陳阿金被關期間,家裡過得很辛苦,孩子幼小,又有跛腳的養父。妻子跟著跛腳的公公上山砍竹子、砍柴、挑公公做的畚箕去賣,或是去扛木頭換錢買食物,維持溫飽非常艱難。 廖陳阿金回來後開始做礦工。被捕前他不敢入礦坑,只做散工,或扛木頭、燒木炭、挑木炭去賣。被捕後沒死,「就不怕死了」(其妻廖紅棗轉述),下礦坑做礦工,先在菁桐坑做1年,後來在臺陽煤礦做,一直做到退休。 1999年5月其妻廖紅棗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但因其在1999年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申請冤獄賠償案,2000年4月受領賠償金,2000年11月經該會董事會審查,決定不予補償。廖陳阿金未見於促轉會的撤銷判決處分名單。
  • 1.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