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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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忠賢(1912-1959),男,臺北市人,化名翁阿番、老葉、良仔、亞義、阿水、和尚、王治。14歲畢業於臺北市大安國校後,從事泥水工迄被捕為止。1954年因「臺北市委員會王忠賢等案」被捕,時42歲。 根據官方文件記載,1946年元月王忠賢間因身上攜有共產黨文件,被警務處保安警察大隊人員搜獲,認為有共黨嫌疑,將之逮捕,拘1個月後釋放。同年春在臺北市經廖瑞發介紹,參加共產黨組織,受廖瑞發暨陳本江、孫古平領導。讀過《新民主主義論》、《唯物辯證法》、《政治經濟學》、《整頓三風》、《開國文獻》、《七一文獻》、《論聯合政府》及共產黨黨章等書。與廖瑞發籌組臺北市工作委員會,由廖發瑞任主委,王忠賢暨林樑材分任籌備委員。同年夏秋間先後吸收周植、溫萬金、陳許全、高添丁、朱石峰等參加。又同年秋成立臺北市地下工作委員會,王忠賢任委員,受張志忠領導,展開工作。 1947年二二八事件時,王忠賢率許希寬、蔡朝宗等在景美鎮鼓動人民反抗,策動流氓暴動;同年7月隨張志忠到嘉義竹崎搶劫竹崎鄉合作金庫,得舊臺幣五萬元。1947年6-7月間先後吸收張福全、孫羅通暨黃梅霖、辛維新、簡進軍、王阿青、陳烈堂、林坤鍾、陳焰樹加入共產黨,年底成立臺北市工人工作委員會,王忠賢任委員。 1948年3-4月受孫支平領導,專作臺北市泥水工會工運工作。1949年春吸收柯照、同年夏吸收潘溪圳參加共產黨,並兼木工支部委員,領導陳義農、溫萬金、辛維新、陳春慶等人。1948-1949年先後在臺北市雙園區市場與樺山貨運站散發「二二八」一、二週年反動傳單。 1950年3月間吸收鍾興福參加共產黨。1951年12月入鹿窟基地,負責教育隊員工作。1952年間先後又吸收高勞、廖媽景、蕭有本等人參加人民武裝自衛隊。 1952年鹿窟案被破,王忠賢與指導員方金澤等突圍潛逃。1953年3月由張福全、孫羅通出資供其逃匿。1954年3月國防部保密局運用自首分子李木枝偵監行踪,10日保密局臺北站會同保安部督導組展開逮捕行動,王忠賢跳入淡水河企圖游泳逃跑,中彈就捕,送往臺大醫院救治。因流血過多,先後輸血達1,750cc。 王忠賢在臺大醫治後,送往國防部保密局羈押、訊問,7月30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之起訴,5月5日(44)審三字第100號判決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8月26日國防部令王忠賢等叛亂原判撤銷發回復審。1955年10月22日(44)審復字第38號判處以非法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外,均予沒收。1957年5月17日王忠賢對此判決不服,聲請覆判。1957年6月19日國防部覆判核准原判決。1959年2月6日(48)誠敏字第70號令核定。1959年2月18日上午7時30分由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槍決。 沒收財產部分,臺灣警備總司令部1959年9月3日呈國防部,據臺北市政府查報,王忠賢無財產,擬請免予執行。國防部10月24日號令予照准。11月3日警備總司令代電臺北市政府為王忠賢查封財產案奉准免執行。 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泥水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3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二二八事件處理及賠償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