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添丁
- 高添丁 男 1902年出生 1950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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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馬場町刑場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高添丁(1901-1950),男,臺北深坑人,公學校畢業。曾在臺灣大學醫學部及臺北菸酒公賣局擔任公役,其後擔任過菜販或是做一些雜工。起訴時點的工作為魚販。被捕時51歲。
根據先行研究,1946年王忠賢先行吸收高添丁,雖然筆錄上,高添丁說1948年2月由王忠賢吸收入共產黨,但這可能是因為他最早被逮捕,所以故意將入黨時間說得晚,減少牽連到其他人。不過他在偵訊時有供出自己所吸收的林麗南,於保密局曾向林麗南致歉。偵訊筆錄提到1949年2月,高添丁與郭詞鴻、林麗南合組支部,高添丁擔任書記,其他兩位為委員。同年夏秋之際,又吸收了吳定國入黨,林麗南吸收陳海清入黨。該支部原先要由王忠賢領導,但後來是一個姓林的來領導。林雖然在該年年末有來找高添丁,但因為高添丁常不在家,所以聯絡已斷。雖由高添丁領導支部,實際上沒有發展。
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承審軍法官鄭有齡作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高添丁於1948年2月參加叛亂組織,吸收林麗南加入,與郭詞鴻合組支部,充任書記,向菸酒公賣局展開活動。於叛徒中處於領導地位,迭據分別供認,而認為高添丁是臺北市叛亂組織之首腦,策動叛亂行動,指使匪徒煽誘動搖份子,擴展非法組織。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施行,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以及第八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與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了酌留其家屬生活所必需外,均沒收。1950年11月28日上午6點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執行槍決。其子高根源領回屍體。死刑執行後,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繼續針對高添丁家屬,進行調查與掌握行蹤。
其子高逸人於2006年12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9日經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於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董事會認為原判決認定高添丁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高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根據先行研究,1946年王忠賢先行吸收高添丁,雖然筆錄上,高添丁說1948年2月由王忠賢吸收入共產黨,但這可能是因為他最早被逮捕,所以故意將入黨時間說得晚,減少牽連到其他人。不過他在偵訊時有供出自己所吸收的林麗南,於保密局曾向林麗南致歉。偵訊筆錄提到1949年2月,高添丁與郭詞鴻、林麗南合組支部,高添丁擔任書記,其他兩位為委員。同年夏秋之際,又吸收了吳定國入黨,林麗南吸收陳海清入黨。該支部原先要由王忠賢領導,但後來是一個姓林的來領導。林雖然在該年年末有來找高添丁,但因為高添丁常不在家,所以聯絡已斷。雖由高添丁領導支部,實際上沒有發展。
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承審軍法官鄭有齡作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高添丁於1948年2月參加叛亂組織,吸收林麗南加入,與郭詞鴻合組支部,充任書記,向菸酒公賣局展開活動。於叛徒中處於領導地位,迭據分別供認,而認為高添丁是臺北市叛亂組織之首腦,策動叛亂行動,指使匪徒煽誘動搖份子,擴展非法組織。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施行,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以及第八條第一項,判處死刑與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了酌留其家屬生活所必需外,均沒收。1950年11月28日上午6點由憲兵第四團於馬場町執行槍決。其子高根源領回屍體。死刑執行後,臺灣省警務處刑事警察總隊,繼續針對高添丁家屬,進行調查與掌握行蹤。
其子高逸人於2006年12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7年6月9日經第五屆第七次董事會於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董事會認為原判決認定高添丁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高君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此外別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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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51 歲
- 當時職業: 漁販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共同意圖破壞國體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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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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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