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麗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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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麗南,1922年生,男,臺中市人。10歲時北上到樹林與父親同住。經營五金行的父親希望他念工業學校,於是在太平公學校畢業後,考上臺北工業學校機械科,求學過程中臺籍學生常遭多數日籍學生欺負。畢業後志願到臺灣總督府專賣局總局工作。專賣局對日籍與臺籍員工有差別待遇。日治時期結束後,林麗南持續在專賣局工作,為第四科技士。公賣局中針對外省籍與本省籍員工也有差別待遇。二二八事件後,林麗南對於國民黨政府有了更清楚的認識。1950年5月13日下午4點,特務到第二酒廠找林麗南,帶其回總局找楊允隸局長,楊允隸詢問林麗南是否做過不法的事情?要林麗南與特務同行,到保密局南所。
不知逮捕事由的林麗南被收容在獨房中,舍房關了八至九人,同房的還有簡吉。一個月後送往保密局北所,每間舍房收容30人左右,伙食極差。後來審問人員詢問是否有參加共產黨?是否認識高添丁、陳海清。林麗南回答與高添丁是好友,常有交流,也說自己思想偏左,但沒有參加組織。從8月17日訊問筆錄來看,林麗南表示1948年七、八月因為高添丁介紹參加,但當時高添丁沒有說是共產黨,直到1949年才知道是共產黨。不過在後來的口述訪談中,林麗南表示於二二八事件後,親弟死亡,由高添丁吸收成為共產黨黨員,屬於公賣局組織。訊問筆錄也提到,高添丁每兩週來聯絡一次,提供《光明報》、《新民主主義》《工業瞥見》、《觀察》等書刊閱讀。
到6月多時,林麗南家屬仍不知道其去向。其後一度被移送到軍法處,一間舍房收容約70至80人。隔天則移送到新店舊戲院改成的軍人監獄。家人可以送東西來,但不可會面。其後又被送至軍法處看守所,與高添丁等人同房。在軍事法庭中沒有辯護人也沒有人旁聽,只有一位法官。
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審判官鄭有齡做成(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認為林麗南於1948年夏,參與叛亂之組織「臺北市工作委員會菸酒專賣局支部」,並介紹陳海清加入,違反《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供認參加並介紹他人加入,判處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7年。幾個月後,從基隆港出發,被送往綠島新生訓導處,在10多小時的過程中有看到毒打、食物非常不好、沒有喝水的狀況。在新生訓導處中屬於第二大隊第五中隊,與楊逵同班。在綠島期間接受思想改造與勞動,曾因伙食非常難吃而要求改善,雖然有人因此被處罰關碉堡,但最後抵抗成功。1962年7月出獄,有遭到延長收容。出獄後與德國力士樂內田油壓機事業合作,創業有成。
林麗南本人於1999年5月13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5月19日經第二屆第七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君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林君之自白為唯一證據,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均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政佑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第四科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7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