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海清
- 陳海清 男 1921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海清(1921-2013),臺北三重人,1950年被捕時30歲。1940年(昭和15年)臺北工業學校應化科畢業,其後赴日工作,因父親意外亡故,半年即返臺,任職於臺灣總督府專賣局臺北酒廠。戰後日本人離開,升任公賣局米酒股股長。二二八事件前因籌組工會的問題,被有關單傳去問話,事件爆發後,因涉案被羈押一週。
1950年5月陳海清被捕,根據臺灣省保安司令部(39)安潔字第2204號官方判決書,是因同為臺北工業學校機械科畢業校友林麗南的關係。林與陳同樣任職公賣局,平日即有業務往來,判決書中指出,林於二二八事件後閱讀禁書,且於1948年加入叛亂組織,屬臺北巿工委工作委員會,並介紹陳海清加入。同年11月23日宣判,被判有期徒期10年,被歸屬為「臺北市工作委員會郭琇琮等案」。
初陳海清被送至警備總司令部審訊,之後移至高砂鐡公廠、新店看守所、軍法處看守所等處監禁,1951年5月17日移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是第一批到綠島的政治犯。1960年刑滿出獄,出獄後在友人介紹下至新莊保力達公司工作,5年後轉至臺灣可爾必思飲料食品公司,擔任製造課長,後升任廠長,直到退休,不過仍任公司顧問直到2007年。
拫據陳海清個人的口訪紀錄,他所涉入的臺北工委會案件中,除林麗南之外,其他人士他不並熟稔,記憶所及只是林麗南有拿書籍給他閱讀而已,卻捲入此大案,無辜受牽連,被判10年徒刑。自綠島歸來後,工作之餘,陳積極籌組臺北工專同學會,聯繫師友的情誼;也和囚禁於綠島時期的難友保持聯繫,並參加政治受難者團體,是五○十年代白色恐怖案件平反促進會成立的籌備委員之一,曾接理事長一職。2013年因病亡故。
陳海清於1999年4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1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一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本案為0076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海清(1921-2013),臺灣臺北人。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第一酒廠技士,陳海清參加叛亂組織,擔任匪諜工作。1950年5月1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12日刑滿開釋。00760申請案於1999年4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月2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未有實據。
撰寫者/資料來源:楊麗祝
本案為00760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陳海清(1921-2013),臺灣臺北人。依(39)安潔字第2204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菸酒公賣局第一酒廠技士,陳海清參加叛亂組織,擔任匪諜工作。1950年5月13日被羈押。1950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0年5月12日刑滿開釋。00760申請案於1999年4月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1月24日經第1屆第11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未有實據。
-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菸酒公賣局第二酒廠技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39年
- 裁判書字號: (39)安潔字第220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