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青

王阿青(1921-),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王忠賢煽誘,先後參加匪幫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委會泥水工人支部組織,參與開會十餘次,聽受王忠賢講解時局及匪新民主主義。後經王忠賢派遣陳某、潘某,持親筆函件及三機原則飭令辛維新、簡進軍秘密聯絡恢復活動,並繳交黨費新臺幣五百元為叛亂費用。1953年2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2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陳烈堂等2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2人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其等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委會泥水工人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認定,又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