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阿青
- 王阿青 男 1921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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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王阿青(1921-),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經王忠賢煽誘,先後參加匪幫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委會泥水工人支部組織,參與開會十餘次,聽受王忠賢講解時局及匪新民主主義。後經王忠賢派遣陳某、潘某,持親筆函件及三機原則飭令辛維新、簡進軍秘密聯絡恢復活動,並繳交黨費新臺幣五百元為叛亂費用。1953年2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2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陳烈堂等2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2人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其等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該「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委會泥水工人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認定,又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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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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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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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