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維新
- 辛維新 男 1921年出生 1953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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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臺北憲兵隊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包括05748申請補償金、07054增保卷冊。受裁判者辛維新(1921-1953),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工役,辛維新由王忠賢煽誘參加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委會泥水工人支部組織,受王領導建立小組擔任小組長,組員有簡進軍、林坤鐘、陳烈堂、王阿青及葉慶來等,開會並由王講解時局及新民主主義,對組員加以匪幫教育。王忠賢為鞏固核心、加强外圍,派陳某、潘某兩匪幹持其親筆函件及三機原則(機動、機警、機密),飭令辛維新、簡進軍秘密與葉慶來、林坤鐘、陳烈堂、王阿青等取得連絡恢復活動,並分向組員收繳黨費作叛亂費用。1953年2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3年9月17日執行死刑。05748申請案於2000年12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2年12月7日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07054申請案於2003年3月10日再次提出,2003年6月7日經第3屆第7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辛維新君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辛君在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簡進軍之供述及汪枝報告書為據,惟辛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且縱有參加組織、領導開會等行為,亦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辛維新(1921-1953),男,臺北市人,龍山國校畢業,任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工役,1953年因「泥水工人支部辛維新等案」被捕,時32歲。 13歲自龍山國民學校畢業後,辛維新至牡丹酒家擔任雜役,23歲離職,被日軍征召前往香港任俘虜營軍屬三年餘。1945年8月15日日軍投降,不久即進入共產黨的廣東東江縱隊二個多月,直至1946年1月逃離共黨部隊到香港,並乘英艦返臺,返臺後自營小本生意及從事水泥小工,1950年5月間任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工役,直到被捕為止。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47年10月間由舊友簡進軍相約到景美赴潘炳煌的拜拜宴會,潘與王忠賢是連襟,住在一起,因此與簡進軍同時認識王忠賢。1948、1949年間,曾受雇於王忠賢做泥水小工,經王忠賢介紹,於1949年9月間在萬華參加共黨,受王領導。1948-1949年間曾先後介紹葉慶來、林坤鐘、陳烈堂、王阿青等四人同受王忠賢之共產黨教育,並於1949年9月間分別由王忠賢吸收參加共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市委員會泥水工人支部,建立小組,辛維新為小組長,前後共參加集會十餘次,會中由王忠賢分析時局、講解共黨理論及解放臺灣問題,並閱讀《青年修養》、《光明報》等共黨書籍,但1950年2月王忠賢逃亡後活動即停止。1952年2月間王忠賢突派一連絡員(汪枝)自山上基地持函來連絡,與他及簡進軍會晤十餘次,指示上級文件《三機原則》(三機原則是機動、機警、機變),並囑向各組員收繳黨費。經通知後,繼續恢復活動,並向葉慶來等人收繳黨費5-6次,合計五百餘元交給連絡員轉呈上級。1953年2月3日遭保密局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 辛維新1953年2月3日被捕後,羈押於國防部保密局,6月2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訊,6月11日遭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41號起訴,7月6日以(42)審三字第59號判決辛維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國防部9月12日(42)廉龐字第2257號核定,9月17日由臺北憲兵隊於臺北市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死刑,骨灰由其父辛四海於9月19日領回安葬。 沒收財產部分,保安司令部1953年10月1日代電臺北市政府派員查封。據查報辛維新死後,家屬計父母、弟妹各一,共4人,並無財產及娶妻。1954年1月22日呈國防部請免執行,國防部2月1日令准。2月20日令臺北市警察局奉准免予執行。 2000年12月其妹高辛孟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2年12月經第二屆第二十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辛維新(1921-1953),男,臺北市人,龍山國校畢業,任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工役,1953年因「泥水工人支部辛維新等案」被捕,時32歲。 13歲自龍山國民學校畢業後,辛維新至牡丹酒家擔任雜役,23歲離職,被日軍征召前往香港任俘虜營軍屬三年餘。1945年8月15日日軍投降,不久即進入共產黨的廣東東江縱隊二個多月,直至1946年1月逃離共黨部隊到香港,並乘英艦返臺,返臺後自營小本生意及從事水泥小工,1950年5月間任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工役,直到被捕為止。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47年10月間由舊友簡進軍相約到景美赴潘炳煌的拜拜宴會,潘與王忠賢是連襟,住在一起,因此與簡進軍同時認識王忠賢。1948、1949年間,曾受雇於王忠賢做泥水小工,經王忠賢介紹,於1949年9月間在萬華參加共黨,受王領導。1948-1949年間曾先後介紹葉慶來、林坤鐘、陳烈堂、王阿青等四人同受王忠賢之共產黨教育,並於1949年9月間分別由王忠賢吸收參加共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市委員會泥水工人支部,建立小組,辛維新為小組長,前後共參加集會十餘次,會中由王忠賢分析時局、講解共黨理論及解放臺灣問題,並閱讀《青年修養》、《光明報》等共黨書籍,但1950年2月王忠賢逃亡後活動即停止。1952年2月間王忠賢突派一連絡員(汪枝)自山上基地持函來連絡,與他及簡進軍會晤十餘次,指示上級文件《三機原則》(三機原則是機動、機警、機變),並囑向各組員收繳黨費。經通知後,繼續恢復活動,並向葉慶來等人收繳黨費5-6次,合計五百餘元交給連絡員轉呈上級。1953年2月3日遭保密局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 辛維新1953年2月3日被捕後,羈押於國防部保密局,6月2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訊,6月11日遭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41號起訴,7月6日以(42)審三字第59號判決辛維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國防部9月12日(42)廉龐字第2257號核定,9月17日由臺北憲兵隊於臺北市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死刑,骨灰由其父辛四海於9月19日領回安葬。 沒收財產部分,保安司令部1953年10月1日代電臺北市政府派員查封。據查報辛維新死後,家屬計父母、弟妹各一,共4人,並無財產及娶妻。1954年1月22日呈國防部請免執行,國防部2月1日令准。2月20日令臺北市警察局奉准免予執行。 2000年12月其妹高辛孟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2年12月經第二屆第二十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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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工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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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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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