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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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維新(1921-1953),男,臺北市人,龍山國校畢業,任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工役,1953年因「泥水工人支部辛維新等案」被捕,時32歲。 13歲自龍山國民學校畢業後,辛維新至牡丹酒家擔任雜役,23歲離職,被日軍征召前往香港任俘虜營軍屬三年餘。1945年8月15日日軍投降,不久即進入共產黨的廣東東江縱隊二個多月,直至1946年1月逃離共黨部隊到香港,並乘英艦返臺,返臺後自營小本生意及從事水泥小工,1950年5月間任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工役,直到被捕為止。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47年10月間由舊友簡進軍相約到景美赴潘炳煌的拜拜宴會,潘與王忠賢是連襟,住在一起,因此與簡進軍同時認識王忠賢。1948、1949年間,曾受雇於王忠賢做泥水小工,經王忠賢介紹,於1949年9月間在萬華參加共黨,受王領導。1948-1949年間曾先後介紹葉慶來、林坤鐘、陳烈堂、王阿青等四人同受王忠賢之共產黨教育,並於1949年9月間分別由王忠賢吸收參加共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市委員會泥水工人支部,建立小組,辛維新為小組長,前後共參加集會十餘次,會中由王忠賢分析時局、講解共黨理論及解放臺灣問題,並閱讀《青年修養》、《光明報》等共黨書籍,但1950年2月王忠賢逃亡後活動即停止。1952年2月間王忠賢突派一連絡員(汪枝)自山上基地持函來連絡,與他及簡進軍會晤十餘次,指示上級文件《三機原則》(三機原則是機動、機警、機變),並囑向各組員收繳黨費。經通知後,繼續恢復活動,並向葉慶來等人收繳黨費5-6次,合計五百餘元交給連絡員轉呈上級。1953年2月3日遭保密局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逮捕。 辛維新1953年2月3日被捕後,羈押於國防部保密局,6月2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訊,6月11日遭該部以(42)安序字第2441號起訴,7月6日以(42)審三字第59號判決辛維新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均沒收。國防部9月12日(42)廉龐字第2257號核定,9月17日由臺北憲兵隊於臺北市川端橋南端刑場執行死刑,骨灰由其父辛四海於9月19日領回安葬。 沒收財產部分,保安司令部1953年10月1日代電臺北市政府派員查封。據查報辛維新死後,家屬計父母、弟妹各一,共4人,並無財產及娶妻。1954年1月22日呈國防部請免執行,國防部2月1日令准。2月20日令臺北市警察局奉准免予執行。 2000年12月其妹高辛孟姬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於2002年12月經第二屆第二十五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台灣省政府財政廳工役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9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