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康正

張康正(1923-1994),臺灣臺北人。 依(48)警審特字第1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證章工人,其曾與辛維新、葉慶來等參加共匪廣東人民抗日游擊隊東江縱隊,受訓月餘。又與辛維新等開會討論政治問題,批評政府,讚揚匪黨。1958年10月23日被羈押。1959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8年10月22日刑期結束。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經2001年3月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同案被告范秋桂之供述,以及自首分子葉慶來之結證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又縱使其曾參加「廣東人民抗日游擊隊東江縱隊」,原判決對該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證章工人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8年
    • 裁判書字號: (48)警審特字第001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