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游擊隊東江縱隊張康正等案

臺北市民張康正、臺北縣民范秋桂,曾於太平洋戰爭期間被日軍徵召,前往香港擔任盟軍戰俘營監視員,於1945年參加中國共產黨游擊隊東江縱隊,1958年10月遭司法行政部調查局約談偵辦,此為「中共游擊隊東江縱隊張康正等案」。


因目前已公開之政治檔案尚未見張康正案相關檔案,僅能由判決書與其他東江縱隊相關檔案尋求線索。根據張案判決書,張康正與范秋桂於1942年被日軍徵召前往香港擔任俘虜營監視員(德永部隊)。戰後部隊解散,張、范二人與部隊同袍葉慶來、林坤鐘、辛維新等人同至臺人在港經營之「新新酒店」工作,候機返臺。不久受前部隊同袍日本名佐竹(中文名似為陳鴻宏)及大原(姓郭)勸誘,前往九龍大埔庄加入共黨游擊隊東江縱隊,行前並自部隊拿走機槍一挺、長短槍十餘枝、子彈3箱交付東江縱隊。范秋桂於自白時表示1945年9月與張康正、葉慶來、辛維新、林坤鐘等4人同到東江縱隊,並辦理加入手續,由負責人林貞向他們訓話,曾在東江縱隊期間曾看過共產黨的報紙,由共產黨員指導合併演戲舉行晚會等。張、范二人表示在東江縱隊時沒有受訓,每天只是上山取柴做飯。兩人停留月餘後,又回到港、澳一帶策動臺胞參加東江縱隊,但被英國憲兵捕送九龍集中營收容,於1946年春遣返回臺。


據官方檔案,張、范二人返臺後,與一同前往東江縱隊的同袍仍時相住來。1949年夏秋之間,張康正與辛維新、葉慶來、王阿青、林坤鐘一同前往臺北縣三峽范秋桂家拜訪,眾人議論時政並讚揚共黨,表示共軍犯臺時將配合其「解放臺灣」工作。1950年春又於臺北市張康正家集會,辛維新聲稱有中國大陸來臺共黨幹部會出席講話,但卻久候不至,眾人乃散會。葉慶來在調查局偵訊時,也表示1950年春相約到張康正家集會時,告知有大陸來臺共黨幹部要對大家講話,因此指定時間來到張家,當天有辛、王、林、葉到場,另尚有2-3人,但因該幹部遲未出現,只好宣布散會。


調查局於1957年捕獲盧陳富貴,據稱曾至東莞東江縱隊所在地白鶴寺,投入共黨部隊接受共黨訓練約半月,在日軍服役之臺籍青年數人也攜械投入東江縱隊所屬「巴萊隊」活動,其中大部均已被捕,惟張康正及范秋桂未見處理。1958年4月,臺北縣調查站據葉慶來、賴清歸的供述,知張、范二人於1945年9月曾參加九龍山區東江縱隊並接受訓練,經分別派員密偵監視張、范二人行動,並清查身世來歷,查明二人確曾於戰時被徵赴香港服役,於戰後返臺,也發現二人與辛維新、林坤鐘、王阿青等往來密切,有共同為共黨活動的嫌疑,乃於1958年10月下旬約談張、范二人,並於10月23日羈押。


張、范二人被捕後,表示曾至警察局報告相關經歷。范秋桂於1955年8月8日在樹林分局辦理被迫附匪分子登記有案,表示被迫誘至九龍區大埔,住約一個多月後,始知該處為共黨控制區域,乃逃走由英軍遣送回臺。張康正也表示曾向警方說明過去到香港九龍山區吃飯的事,還曾向臺北市警察局登記過。對此,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表示范桂秋的附匪分子登記,未坦白交代參加共黨東江縱隊受訓,以及未將1949-1950年間兩度集會情形說出。關於張康正,則表示查詢警局紀錄後,不能證明其有在臺北市警察局辦理附匪登記之事。因此1959年12月23日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普通審判庭審判長邢炎初、審判官唐湘清、陳文緯作成(48)警審特字第十七號判決,依《懲治叛亂條例》第五條判定張、范二人「參加叛亂之組織」,各判處有期徒刑10年,各褫奪公權5年。之後二人聲請覆判,1960年1月8日經國防部普通覆判庭審判長孫陶彪、審判官徐鎮球、俞仲祺作成(49)覆普浚字第十五號判決,予以駁回。2月13日經國防部(49)澈浚字第七十四號令核定。1968年10月23日二人刑滿開釋。
張、范二人均有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並獲得補償。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薛宏甫
  • 1.    國防部,〈楊正雄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00000C/0049/1571/46921040。
    2.    國防部後備司令部,〈周耀旋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440000C/0044/276.11/28。
    3.    國防部軍務局,〈范秋桂等叛亂案〉,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藏,檔號:B3750187701/0047/1571/44112944。
    4.    國家安全局編
    1964〈匪「東江縱隊」派台匪諜張康正等叛亂案〉,收於國家安全局編,《歷年辦理匪案彙編(第三輯)》,頁77-80。臺北:國家安全局。
    5.    張國泰申請,張康正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2239 。
    6.    范銘宗申請,范秋桂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4808。
    7.    蔡沛鴻、蔡合玉申請,蔡爐建資料,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案號:6100。
    8.    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2019「公告受難者黃頂君君1056人【詳如撤銷公告名冊(一)、(二)】應予平復司法不法之刑事有罪判決暨其刑、保安處分及沒收之宣告,於促進轉型正義條例施行之日均視為撤銷」,〈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公告〉,2019年2月27日,發文字號:促轉三字第1085300038A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