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坤鐘

本案為02395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林坤鐘(1922-),臺灣臺北人。依(42)審三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輪車伕,林坤鐘與辛維新、簡進軍、陳烈堂由王忠賢煽誘先後參加匪幫「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委會泥水工人支部組織」,並參與開會十餘次。王賢忠又為鞏固核心,乃飭令辛維新、簡進軍與林坤鐘等人取得聯絡,並向組員收繳黨費新台幣500餘元作為叛亂費用,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1953年2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2月2日刑期結束,2月4日開釋。02395申請案於1999年5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2月16日經第2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林坤鐘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被告於國防部保密局之供述,及同案被告簡進軍之供證為據,惟被告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僅依同案被告之自白,即認定被告參加叛亂之組織確有實據,證據方面似有不足,且原判決僅以被告加入「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委會泥水工人支部組織」之行為,即認被告係參加叛亂之組織,對該組織之性質、目的並未加以調查,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林坤鐘,1922年生,男,臺北市人,太平國校畢,擔任三輪車夫維生,因「泥水工人支部辛維新等案」被捕,時32歲。 林坤鐘國校畢業後曾充當裁縫學徒6年,之後一直擔任裁縫工作。21歲時曾被日軍征召入伍,派赴香港任俘虜收容所監視員三年多,直到1945年日本投降止。林坤鐘因怕被英軍拘捕,遂與辛維新、陳烈堂等十餘人逃往廣東,並參加共產黨東江縱隊,不到兩個月,據聞要參加戰鬥,因為害怕而又再次逃到香港,並由英軍船艦載返臺灣,之後擔任洋服技師一年餘,1947年在家自營洋服加工,1951年底改做三輪車夫至被捕。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8年3月間由辛維新、簡進軍二人介紹,與王忠賢認識,受王爭取後,於1949年9月間參加共黨,隸屬共黨臺灣省工作委員會臺北市委員會泥水工人支部,與辛維新、葉慶來、王阿青、陳烈堂等同一小組,受王忠賢領導,曾參加集會數次,接受共產黨教育。1950年初王忠賢逃亡後活動暫停,直到1952年3月間才由辛維新再來連絡,恢復活動,並繳交黨費。自1952年3月間至同年10月間止共繳交黨費170元。 1953年2月3日遭國防部保密局便衣人員逮捕,羈押於國防部保密局軟硬兼施問訊。6月2日該局將之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訊, 7月6日以(42)審三字第59號判決其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國防部9月12日(42)廉龐字第2257號核定。判刑確定後,1953年12月30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1958年轉送綠島新生訓導處,1965年轉送國防部泰源監獄。扣除羈押天數7月9天,期滿為1968年2月2日,但延遲兩天,至4日才釋放。 林坤鐘被捕後,家人在饑餓線上掙扎過日,子女未能接受良好教育;1968年出獄後找不到工作,四處碰壁,受盡苦難。1999年5月林坤鐘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1年2月經第二屆第三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 當時年齡: 32 歲
    • 當時職業: 三輪車伕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2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