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清輝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王清輝(1920-1983),臺灣臺北人。 依(43)審三字第5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灣省立臺北醫院警衛,其涉嫌與辛維新、林坤鐘、陳烈堂、王阿清、簡某、葉慶來等同時參加共產匪黨組織,受王忠賢領導,集會聽講反動言論。1954年3月15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4年3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自首分子葉慶來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之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詳加調查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省立台北醫院警衛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3字第5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