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烈堂
- 陳烈堂 男 1925年出生 1999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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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烈堂(1925-1999),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輪車伕,其由王忠賢煽誘,參加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委會泥水工人支部組織,並開會十餘次等情。1953年2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2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5月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王阿青等2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其等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就該「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委會泥水工人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未予查證認定,又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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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三輪車伕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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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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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