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烈堂

陳烈堂(1925-1999),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三輪車伕,其由王忠賢煽誘,參加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委會泥水工人支部組織,並開會十餘次等情。1953年2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8年2月2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0年5月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王阿青等2人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等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之供述為據,惟其等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就該「臺灣省工委會臺北市委會泥水工人支部組織」之性質與目的未予查證認定,又無其他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三輪車伕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5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