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炳煌 ( 陳潘炳煌)

  • 潘炳煌 ( 陳潘炳煌) 1924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臺北縣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炳煌(1924–1993),又名陳潘炳煌,男,臺北人,業商。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審復第19號判決書記載,1952年11月陳潘炳煌經政府治安機關傳訊後,即知王忠賢為逃亡匪黨份子。1953年1月陳潘炳煌與王忠賢在萬華會面時,曾交五十元給王忠賢,實因與王是親戚,一時沒有勇氣向政府告密檢舉。案經保密局偵悉,1954年5月8日深夜陳潘炳煌與高漢橋、高勞等人被一群人扣住,之後再逮捕許貴標,一起被送往保密局南所偵訊,7月18日案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依1956年6月陳潘炳煌在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東所第19押房寫的〈報告〉記載,1952年11月18日晨陳潘炳煌及張北川在住家突遭數名著便衣人員持槍以毛毯纏身擁入汽車,載往一不知名處,詢訊有關王忠賢之下落及資料,陳潘炳煌實告之,翌日彼等即警告其若洩漏秘密當置其於死地,即以原法將其送回家,因懾於彼等之威,故不敢到治安機關報案,根本不知彼係保安機關人員,也不知王忠賢為「匪黨份子」。 陳潘炳煌堅不承認交付王忠賢五十元,惟審判官認均屬空言,不足採信,1955年10月22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以「為叛徒供給金錢」,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判處陳潘炳煌有期徒刑12年。1956年2月24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彭孟緝以原判「尚無不合,擬予照准」之審核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4月13日蔣核覆批示「陳潘炳煌、李成及張接發均僅供給極少量金錢,原判嫌重,可予減刑」,10月24日保安司令部審判庭仍以「為叛徒供給金錢」,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判處陳潘炳煌有期徒刑5年。 12月3日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59年5月8日開釋出獄,後自行創業,擔任鴻源鐘錶舖店東。 陳潘炳煌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王忠賢供給金錢,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王忠賢之供述為據。但其於審理中否認,惟原判決未予查證,且其與王忠賢為親戚,給予五十元,難謂有資匪之意圖,故應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為叛徒供給金錢,為叛徒供給金錢,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起訴、未具體求刑、財產沒收、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12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有期徒刑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