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炳煌 (陳潘炳煌)

  • 潘炳煌 (陳潘炳煌) 1924年出生 1993年卒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潘炳煌(1924-1993),臺灣臺北人。 依(45)審復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政府治安機關人員傳訊後即知王忠賢為逃亡匪黨分子,後與王君在萬華會面時,曾交五十元新臺幣給王君等情。1954年5月9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6款「為叛徒供給金錢」判處有期徒刑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9年5月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為王忠賢供給金錢,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王忠賢之供述為據。其於審理中否認,辯稱交予王忠賢五十元係修理廚房之工錢,惟原判決未予查證,且其與王忠賢為親戚,給予五十元,難謂有資匪之意圖,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為叛徒供給金錢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