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漢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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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包括01952申請補償金、06145增補卷冊。受裁判者高漢橋(1908-1965),臺灣臺北人。依(44)審復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無業,高漢橋涉嫌收留謝清風、田周植、王忠賢、潘溪圳、張金海於其山上草屋匿居。1954年5月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4條第1項第7款「連續藏匿叛徒」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生活費外均沒收。1965年5月9日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01952申請案於1999年4月29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30日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高君縱有容留王忠賢之事實,然無證據證明高君主觀上認知王忠賢為匪徒,故應認高君連續藏匿叛徒非有實據。06145申請案於2001年5月17日再次提出,2005年4月2日經第4屆第4次董監事會決議不予補償。
高漢橋(1908-1965),男,臺北景美人,國民學校畢,業農,涉臺北市工作委員會王忠賢等案被捕,時47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7年春王忠賢曾邀其參加政治活動,遭到其拒絕。1949年冬周植帶一共產黨員謝清風到他家山寮藏匿2-3個月。1950年夏王忠賢又帶上述兩人到他山寮藏匿七、八天,由其供給膳食。其間接受王忠賢反動宣傳十多次,且明知王忠賢等人為匪徒仍然藏匿之。1954年3月10日王忠賢被捕,據王忠賢所供,5月9日國防部保密局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之逮捕,送國防部保密局羈押、偵訊。7月18日由該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7月30日以安律字第3181號將之起訴,1954年(43)審三字第100號判決其連續藏匿叛徒,處有期徒刑15年,禠奪公權10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之。 後國防部撤回保安司令部的判決重審。高漢橋雖在保安司令部偵辦時推翻前供,否認其事,但該部以其在保密局供認不諱,又經王忠賢在保密局及保安司令部證實,所以1955年10月22日該部(44)審復字第38號仍維持原判1956年10月23日奉國防部(45)典兼字第801號令核定。確定判刑後送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1961年10月28日送至綠島新生訓導處服刑,扣除羈押天數2年13天,預計至1969年5月8日期滿。但在綠島服刑期間,不幸於1965年5月9日死亡。 1999年4月由其子高銘宏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於2000年9月經該會第一屆第六次臨時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2月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刑處分。
    • 當時年齡: 47 歲
    • 當時職業: 無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連續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1日,1965年於執行徒刑期間逝世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