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貴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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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為00583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許貴標(1927-),臺灣臺北人。依(44)審復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景美鎮農會供銷部主任,1950年許貴標曾聽王忠賢宣傳匪黨政治好,為人民擁護,將來一定戰勝政府等言,並收受王君油印之匪刊物,卻未告密檢舉等情。1954年5月9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7年。1959年8月13日假釋。00583申請案於1999年4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4月24日經第1屆第14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就判決事實所載(同案被告王忠賢曾向許君宣傳匪黨政治好,為人民擁護,並交匪刊物供其閱覽),難認有足夠證據證明許君明知王忠賢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證據應屬不足。
許貴標,1927年生,男,臺北文山人,1954年被捕時28歲。1940年小學畢業後,考入臺北市老松公學校高等科。一年後考上私立國民中學校(今臺北巿立大同高中)。畢業後不久,日本投降,二戰結束。後進木柵國民學校(今木柵國小)當代用教員,因戰後日人離開,師資缺乏,個人又表現優越,不久即升為訓導主任。1948年,轉職到深坑鄉公所民政股駐景美辦事處。景美鎮公所成立後,被派在財政股服務,後升任主計員,1951年12月轉職景美鎮農會,任供銷部主任。   1954年5月8日許貴標被捕,同時景美地區有高漢橋、高勞與陳潘炳煌等被逮捕。先被送至保密局南所,後監禁於保密局北所(原高砂鐡工廠)、臺灣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1956年11月1日審判定案,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審復字第19號判決書以「明知為匪諜不告密檢舉」,處有期徒刑7年,褫奪公權3年。隨即押送至軍法處看守所安坑分所服刑。   據官方的判決資料,許貴標與同案王忠賢為幼年好友,王曾將油印刊物給許閱讀;1950年秋,再向許宣傳共產黨政治之好處。許明知王為共諜,未據告密檢舉。根據許貴標的口述訪談,許雖和王見過面,卻無深交,也不知王加入臺北巿工作委員會,更不知王被通緝在案,他只是請王忠賢到家裡做洗臉臺而已。王被捕後,政府根據王之自白書,循線逮捕許貴標等人。   在安坑看守所服刑期間,許因罪刑較輕,申請外役。曾在碧潭西岸新店溪邊採洗砂石,安坑國校後山下耕種蔬菜,最後調到監獄外東邊養豬場養豬。1959年8月26日獲准假釋,實際刑期5年3個月又17日。 許貴標因被判刑服役,又褫奪公權,出獄後無法回原工作單位工作,一般民間事業也不敢僱用有服刑紀錄者,因此以打零工為生,另妻子做手工藝勉強維持生計。後夫妻2人於景美景文街開設玻璃店為生,家中經濟才漸上軌道。1995年因道路拓寛之故,店面被徵收拆除,加上子女漸長,夫妻2人才結束玻璃行生意。政府成立補償基金會後,許於1999年4月7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4月24日經第一屆第十四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並於2004年受頒發回復名譽證書,也積極參加受難者組織暨國家人權館相關的活動。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景美鎮農會主任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3月5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