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火全
- 潘火全 男 1926年出生 1990年卒 臺灣 臺北市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潘火全(1926–1990),男,臺北人,為電氣工。
潘火全畢業自公學校。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審復字第38號判決書記載,1948年3至4月間潘火全知悉王忠賢為匪黨份子,未向治安機關告密檢舉,事經國防部保密局查獲,1954年3月遭便衣人員逮捕,7月18日案經軍事檢察官偵查起訴。
潘火全不否認在林丙丁家認識王忠賢,惟在保安司令部審理中,否認明知王忠賢為匪諜分子情事,審判官根據潘火圈之自白與同案被告王忠賢之口供,1955年10月22日保安司令部軍法合議庭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潘火全有期徒刑3年。1956年2月24日參謀總長彭孟緝以原判「尚無不合,擬予照准」之審核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4月13日蔣核覆批示「如擬」,因同案之「高勞、鍾興福、許貴標、李進來等四犯應發還嚴為復審」,改判時仍維持原判。
1957年5月16日開釋出獄。
潘火全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王忠賢為匪而不告密檢舉,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曾聽王忠賢談論共產黨,而原判決並未對此詳加調查,因此難認其明知王忠賢為匪而不告密檢舉,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電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起訴、未具體求刑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