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火全

潘火全(1926-1990),臺灣臺北人。 依(44)審復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工,其曾聽王忠賢講述匪黨政治民主平等等語,知其為匪黨方面的人,未向政府治安機關告密檢舉。1954年5月14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7年5月16日保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王忠賢為匪而不告密檢舉,惟其於審理中否認曾聽王忠賢談論共產黨,而原判決並未對此詳加調查,因此難認其明知王忠賢為匪而不告密檢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0 歲
    • 當時職業: 電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3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