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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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進來(1928-1959),男,臺北市人。1954年因臺北市工作委員會王忠賢等案被捕,時27歲。 1954年3月李進來被捕後,於7月18日與王忠賢等10人被保密局移送臺灣省保安司令部。7月30日李進來等11人遭提起公訴,李進來被控以金錢供給「叛徒」王忠賢,觸犯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款「為叛徒供給金錢資產」罪。 1955年5月5日,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審判官范明、王名馴、彭國壎三人作成判決,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改以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知匪不報」罪名判處李進來有期徒刑5年,有關「為叛徒供給金錢資產」的部份,軍事法庭認定並無證據可茲證明,故就此部份不予論罪。臺灣省保安司令部隨即將案件呈報國防部參謀總長核示,同年7月26日,國防部將本案撤銷發回復審,要求查明李進來與王忠賢之間金錢往來之性質,究竟是否僅單純為李進來替王忠賢做工所得工資,抑或有將金錢供給王忠賢的情形。 本案後續又再歷經六次判決,均遭總統府發回、或國防部覆判庭撤銷發回更審。從第二次到第六次判決,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均維持「知匪不報」之論罪,惟量刑方面,第二次判決維持5年徒刑,第三次判決加重至7年徒刑,第四次至第六次判決則為7年徒刑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交付感化,針對檢察官起訴之「為叛徒供給金錢資產」罪,六次判決均認定無證據可以證明。 1958年11月,臺灣警備總司令部做成第七次判決,改以懲治叛亂條例第二條第一項顛覆政府並著手實行論罪,判處李進來死刑,主要原因係軍事法庭接受軍事檢察官的追加起訴,認定李進來曾投奔「匪在武裝叛亂之海山基地」,並「與匪為伍」,並為「匪」擔任聯絡工作。第七次判決後續經國防部覆判庭、總統府第二局、秘書長、參軍長同意,1959年1月22日蔣介石核准本案。1959年2月18日,李進同與同案三名遭判死刑者王忠賢、張福全、孫羅通,由臺北憲兵隊於新店安坑刑場執行槍決。 1998年8月家屬楊李玉霞等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2年12月21日經第三屆第一次董監事會通過予以補償。2005年12月6日,補償基金會公告回復李進來名譽。2019年2月27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陳昱齊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7年
    • 裁判書字號: (47)審更字第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