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福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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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福全(1921-1959),臺灣臺北人。 依(44)審復字第3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工,其經王忠賢吸收加入臺北市地下工作委員會,曾參加王忠賢暨孫古平主持集會,接受教育討論如何擴展組織工作之技術步驟,並出新臺幣八百元交王忠賢充逃亡費用。1954年5月7日被羈押。1955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9年2月18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8月經第2屆第12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保密局之自白及共同被告孫羅通、王忠賢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並未詳予查證敘明,且其參加組織、閱讀「展望」、「時代」等書刊及借與王忠賢8百元之行為,尚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鐵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4年
    • 裁判書字號: (44)審復字第0038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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