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進來

本案為03874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李進來(1923-1991),臺灣臺北人。依(45)審特字第2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人,李進來由陳春慶介紹參加叛亂組織。1956年1月26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2年。1968年1月25日刑期結束,1月26日開釋。03874申請案於1999年7月2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1年6月16日經第2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李進來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證人陳春慶之供述為據,惟李君於偵審中否認,且就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目的為何?原判決均未詳加調查敘明,又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特字第2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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