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丙丁

林丙丁(1920-),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1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臺北紗廠電工,其曾聽王忠賢向其宣傳匪黨政策,又因王忠賢與溫萬金關係密切,而知王、溫均為匪黨,仍與溫君會面,未告密檢舉。1952年12月3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9月30日保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判決並無證據認為溫萬金為叛亂犯據,因此難以證明其明知溫君為匪諜而有不告密檢舉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紗廠電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0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9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相關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