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丙丁

林丙丁(1920–),男,臺灣臺北縣人,電工。 林丙丁公學校畢業後為臺北紗廠電工。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第105號判決書記載,林丙丁明知溫萬金及王忠賢均為叛徒,1951年3月仍在溫家中與之會面,迄溫逃匿未告密檢舉。1952年11月保密局偵破臺北市工委會電器工人支部案,逮捕溫萬金。12月林丙丁上班途中,在工廠(約於今日中和員山路臺灣松下電器製品廠)門口遭保密局逮捕,案件移由保安司令部軍事檢查官偵查提起公訴。 林丙丁對於與溫萬金在1951年3月以後往來等情,供認不諱,但否認明知溫萬金為匪諜而未告密檢舉之事實。惟1948年林丙丁與王忠賢為鄰居,王曾向其宣講「匪黨」政策,即明知其為「匪黨」,溫萬金常與王忠賢往來,關係密切,亦知其為「匪黨」等情。1953年11月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依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九條判處林丙丁有期徒刑3年。1954年1月8日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以「擬將廖長珇部份原判撤銷,發回覆審詳確,與周植義、陳為政、林丙丁部份一併另擬報核。是否可比照士兵,應行合議審判?」之審核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月26日參軍長桂永清則以「廖長珇擬照原判程序處死刑,其餘准如上簽所擬辦理」之意見呈蔣批示,4月蔣核覆批示「如擬」,9月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54年 9月30日獲釋出獄。 林丙丁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並無證據認為溫萬金為叛亂犯,因此難以證明其明知溫君為匪諜而有不告密檢舉之行為,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34 歲
    • 當時職業: 台北紗廠電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0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起訴、未具體求刑、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9月28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