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植義

下載

數位物件打包下載(僅限可下載使用物件)

周植義(1918–1982),男,臺北市人,泥水包工。 根據國安局資料記載,1952年11月保密局偵破臺北市工委會電器工人支部案,逮捕溫萬金。 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2)審三字第105號判決記載,1952年11月27日周植義明知溫萬金為在逃叛徒,收容溫在家裡藏匿一夜。12月周植義遭保密局逮捕,案件移由保安司令部軍事檢查官偵查提起公訴。周植義對收留溫萬金之事實,供認不諱,但否認知悉溫為政府緝捕在逃之匪黨,27日當天溫君說因政府人員要捉他,這時周君才知道溫君是因共產黨的事而逃。1953年11月保安司令部軍事法庭以「藏匿叛徒」,依懲治叛亂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判處周植義有期徒刑12年。1954年1月國防部參謀總長周至柔以「擬將廖長珇部份原判撤銷,發回覆審詳確,與周植義、陳為政、林丙丁部份一併另擬報核,期成信讞。又無軍人身份之人民受軍法審判,所犯死刑或無期徒刑之罪者,是否可比照士兵,應行合議審判?」之審核意見呈總統蔣介石核示,1月26日參軍長桂永清則以「廖長珇擬照原判程序處死刑,其餘准如上簽所擬辦理」之意見呈蔣批示,4月13日蔣核覆批示「如擬」,9月29日移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1964年11月30日刑滿開釋出獄。 出獄後,擔任啟有木業有限公司經理。 周植義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7月經第1屆第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僅有其之自白,且無具體證據足以證明其明知溫萬金為叛徒,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林雪芳
    • 當時年齡: 36 歲
    • 當時職業: 泥水包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05號
    • 判決主文: 藏匿叛徒,藏匿叛徒,藏匿叛徒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