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為政

陳為政(1912-2002),臺灣臺中人。 依(42)審三字第1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器包工,其與溫萬金有姻親關係,同居上下樓,溫常以匪黨理論向其煽惑,並給閱匪黨書刊《展望》、《觀察》及匪〈元旦文告〉等,因知其為叛徒,迄溫逃亡而不密檢舉。1952年11月30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3年。1954年10月29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0年12月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於申請補償期間逝世,其家屬於2002年8月提出申請,2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溫萬金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在保密局之自白為唯一依據。惟其在審理中堅決否認,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2 歲
    • 當時職業: 電氣包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105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年11月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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