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長珇

廖長珇(1928-1954),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10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鐵工,其經溫萬金吸收參加匪黨,受其領導教育,後改由汪枝聯絡,交汪枝新臺幣100元,嗣又交由溫萬金轉交汪枝新臺幣100元或150元,均經汪枝轉交匪鹿窟武裝基地組織;又改由林茂同聯絡,曾交新臺幣20元由林轉繳匪鹿窟武裝基地組織,並向林要求帶往匪基地準備受訓等情。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家屬必需生活費用外沒收。1954年4月10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2011年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11年7月經第7屆第8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廖長珇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廖君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汪枝、林茂同等之供述惟據,惟廖君於審理中否認,原判決未予詳查敘明,此外復無其他具體佐證,故應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26 歲
    • 當時職業: 鐵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105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