鍾興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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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鍾興福 1921年出生 臺灣 宜蘭人
  • 羈押/執行處所: 新生訓導處、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022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鍾興福(1921-2014),又名為鍾銀福,臺灣宜蘭人。依(45)審復字第1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鍾興福經王忠賢(化名為翁阿番)吸收,填報志願書參加朱毛匪黨。1955年3月7日被羈押。1956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5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00022申請案於1999年4月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1999年12月27日經第1屆第10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本案係因證據不足,匪黨性質為何並不明確,故本案未有實據,予以補償。
鍾興福(1921-2014),男,臺北坪林(現新北巿坪林區)人,業農,1955年因「臺北工作委員會王忠賢等案」被捕,時34歲。 鍾興福自幼熟稔山園耕作,日治末期曾為軍夫,親歷戰爭第一任妻子慘死,二二八時臺灣的變動。戰後他在宜蘭濁水溪(今蘭陽溪)一帶從事林業工作。1952年在松羅坑工作期間,目睹國民黨政府將山場交給外行人管理,剝削工人利益,讓其心生不滿。之後他認識省工委會木工支部的王忠賢,也曾隨潘溪圳、王忠賢兩人去看基地,途中潘溪圳曾跟他說,如果革命成功會如何之語。韓戰發生後,中共解放臺灣之事遙遙無期,他就和潘溪圳等人切斷聯繫,再和王忠賢碰面已是被捕後對質之時。 1955年鍾興福因王忠賢案之牽連遭逮捕,從被捕、審訊、起訴到判決確定,他在軍法處被關押超過兩年。在保密局接受審訊時他還與王忠賢對質,發現對方誤以為他名叫「鍾銀福」。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4)安准字第1373號起訴書,鍾之犯罪事實是他「於民國三十九年三月間經另案判決被告王忠賢(化名翁阿番)吸收填報志願書參加朱毛匪黨」,「同年三月底四月初即無聯絡」並未積極參加叛亂活動,未具體求刑。後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3)審三字第100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組織判刑十五年,褫奪公權十年。後經總統府批示「發還嚴為復審」,他的犯罪事實又加入「收受反動宣傳、油印刊物」。在審訊時鍾否認參加組織,但官方以王忠賢的供詞為準,不採信鍾的說法,最後依臺灣省保安司令部(45)審復字第19號判決書,以「參加叛亂之組織」改處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在漫長的牢獄生活裡,他關押過軍法處、安坑軍人監獄、綠島新生訓導處、泰源監獄、綠島綠洲山莊,1975年7月依減刑條例釋放,共計坐牢21年。獄中最大的慰藉是閱讀與學習,而一心守候的妻子,與來自家人的書函,是度過牢獄生活的巨大力量。 出獄後的鍾興福,到宜蘭南山種梨,因有案在身,每月必須到宜蘭辦入山證,再到埡口報流動戶口,走路要花6-7天,胼手胝足經營農園。梨子收成時還有不肖員警來打秋風,幾乎沒有盈餘,生活十分艱困,但自覺已無退路,決心繼續在南山打拼,經過近30年的努力,栽植面積近百甲,生產的梨子品質優良,廣受歡迎。2008年出版《白色恐怖受難者的坎坷人生—鍾興福回憶錄》,2010年修訂增補內容以《無奈的山頂人》為書名再版。書中記述其一生的經歷,遭受的風波與壓迫,寫書的目的是供自家子孫及世人參考,期望對實現公平正義的社會有所助益。他積極參與人權相關的展演活動,提供個人獄中的文件、用具等,供人權單位策展時使用,也錄製口述訪談影片,爾後又將個人資料捐贈給國家人權博物館收藏。 鍾妻邱採霞女士在他入獄期間艱辛守候,待先生出獄後,與之相伴在南山務農,2014年10月28日鍾興福辭世時她亦隨侍在側,鍾享年93歲。1999年4月鍾興福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1999年12月經第一屆第十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9年5月30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有罪判決。
撰寫者/資料來源: 楊麗祝
    •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無期徒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1955年羈押,1956年判處無期徒刑。1975年減處有期徒刑15年及開釋,執行有期徒刑20年4月10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