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勞
- 高勞 1921年出生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7898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高勞(1921-1978),臺灣臺北人。07898申請案於2006年7月11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7年5月19日經第5屆第6次董監事會審核決議程序駁回。
高勞(1921-1978),男,臺北縣人,景美國校三年肄業,先後擔任屠宰雜役、豆腐製作工人及電力公司發電廠所工役等。戰後為雜工,34歲時涉「臺北市委員會王忠賢親友鍾興福等案」被捕。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0、11月間,溫家在(即溫萬金)邀約高勞到龜山後山坑與王忠賢、李上甲三人會晤,由王忠賢吸收參加共黨組織,寫字蓋印,接受共黨教育。王忠賢說共產黨很好,共黨來臺後可以當警察等,並邀其入深山受訓,訓練可以拿薪水,訓練後可以做官賺錢等,又要守秘密等項,但遭高勞拒絕。 1955年保密局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高勞逮捕,移保安司令部偵查起訴,1955年5月5日(44)審三字第100號判決,判處高勞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但8月26日國防部又將原判撤銷發回復審。1955年10月22日保安司令部以(44)審復字第38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維持原判。又奉國防部1956年4月23日令發回更審,10月24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5)審復字第19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期15年、褫奪公權10年。 判決確定後,高勞被送到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編入識字班,接受感化教育,每月測驗1次,成績平均乙等;又參加洗衣作業,調至軍法處擔任環境清潔雜役工作。扣除羈押天數2年6月24天,至1969年5月8日刑滿開釋。 因高勞未婚無嗣,由其姪女高蘭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但據戶籍資料記載,申請人高蘭為受裁判者高勞長兄高金木之養女,非屬戒嚴時期補償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受裁判者之家屬,2007年5月19日經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以程序駁回,決定不予補償。促轉會的撤銷判決處分名單中並無高勞。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高勞(1921-1978),男,臺北縣人,景美國校三年肄業,先後擔任屠宰雜役、豆腐製作工人及電力公司發電廠所工役等。戰後為雜工,34歲時涉「臺北市委員會王忠賢親友鍾興福等案」被捕。 根據官方資料記載,1952年10、11月間,溫家在(即溫萬金)邀約高勞到龜山後山坑與王忠賢、李上甲三人會晤,由王忠賢吸收參加共黨組織,寫字蓋印,接受共黨教育。王忠賢說共產黨很好,共黨來臺後可以當警察等,並邀其入深山受訓,訓練可以拿薪水,訓練後可以做官賺錢等,又要守秘密等項,但遭高勞拒絕。 1955年保密局會同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將高勞逮捕,移保安司令部偵查起訴,1955年5月5日(44)審三字第100號判決,判處高勞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刑15年、褫奪公權10年。但8月26日國防部又將原判撤銷發回復審。1955年10月22日保安司令部以(44)審復字第38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維持原判。又奉國防部1956年4月23日令發回更審,10月24日保安司令部再以(45)審復字第19號判決參加叛亂組織,處有期徒期15年、褫奪公權10年。 判決確定後,高勞被送到保安司令部軍法處看守所代監執行,編入識字班,接受感化教育,每月測驗1次,成績平均乙等;又參加洗衣作業,調至軍法處擔任環境清潔雜役工作。扣除羈押天數2年6月24天,至1969年5月8日刑滿開釋。 因高勞未婚無嗣,由其姪女高蘭於2006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申請補償案。但據戶籍資料記載,申請人高蘭為受裁判者高勞長兄高金木之養女,非屬戒嚴時期補償條例第十三條所稱受裁判者之家屬,2007年5月19日經第五屆第六次董事會以程序駁回,決定不予補償。促轉會的撤銷判決處分名單中並無高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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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5年
- 裁判書字號: (45)審復字第19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