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梅霖
- 黃梅霖 男 1912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臺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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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黃梅霖(1912-1992),臺灣臺北人。
依(40)安潔字第39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水泥工,其由王忠賢吸收參加叛亂組織,為同一小組,受王君領導等情。1951年9月27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9月26日刑期結束,9月27日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4月經第2屆第6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其家屬於2001年7月再次提出申請,2001年10月經第2屆第11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僅以其之自白為據。惟黃參其加談話會之行為,僅涉言論思想層次,且原判決對其所參加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詳加查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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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40 歲
- 當時職業: 水泥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9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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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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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