柯炤
- 柯炤 男 1925年出生 臺灣 臺北人
-
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本案為00531申請補償金卷冊。受裁判者柯炤(1925-),臺灣臺北人。依(40)安潔字第3958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商會事務員,柯炤由叛逃之匪徒王忠賢吸收參加叛亂組織,並受王君領導等情。1951年4月28日被羈押。1951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56年4月27日刑期結束,5月4日開釋。00531申請案於1999年4月6日向補償基金會提出,2000年9月16日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柯君參加談話會之行為僅涉思想言論層次,且原判決就該組織之型態及性質亦未調查,難認被告參加叛亂組織確有實據。
柯炤,1925年生,男,臺北市人,小學畢,業商會事務員,涉臺北市工作委員會王忠賢等案被捕,時27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4月間由王忠賢吸收參加叛亂組織,與黃梅霖編為同一小組,受王忠賢領導;曾參加談話會3次,聽王忠賢宣傳共黨好處。嗣因政府肅奸嚴密,一度逃匿臺東林場山寮內,旋即潛歸家中。二人均感危險,不敢為共產黨工作,1951年4月19日與黃梅霖相約向臺灣省省保安司令部自首,保安司令部令其協助追捕在逃王忠賢等任務,並未能完成此一任務。 1951年4月28日遭到羈押;9月28日由臺灣省情報委員會秘書處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12日,該部以(40)安澄字第4132號以其未能達成命予追捕在逃王忠賢等任務,提起公訴。11月3日以(40)安潔字第3958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1月27日國防部(40)則副字第2085號令核定。 柯炤判刑確定後,於1951年12月29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後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四大隊。扣除羈押天數7月又2天,期滿日為1956年4月27日,但至5月4日才開釋。出獄後各單位干擾未停,讓他不敢居住故鄉,脫逃到中國,繼續恐怖流浪的生活20年,直到70歲後才回鄉定居。 1999年4月,柯炤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經該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撰寫者/資料來源:
何鳳嬌
柯炤,1925年生,男,臺北市人,小學畢,業商會事務員,涉臺北市工作委員會王忠賢等案被捕,時27歲。 據官方資料記載,1949年4月間由王忠賢吸收參加叛亂組織,與黃梅霖編為同一小組,受王忠賢領導;曾參加談話會3次,聽王忠賢宣傳共黨好處。嗣因政府肅奸嚴密,一度逃匿臺東林場山寮內,旋即潛歸家中。二人均感危險,不敢為共產黨工作,1951年4月19日與黃梅霖相約向臺灣省省保安司令部自首,保安司令部令其協助追捕在逃王忠賢等任務,並未能完成此一任務。 1951年4月28日遭到羈押;9月28日由臺灣省情報委員會秘書處移交臺灣省保安司令部偵辦。10月12日,該部以(40)安澄字第4132號以其未能達成命予追捕在逃王忠賢等任務,提起公訴。11月3日以(40)安潔字第3958號判決有期徒刑5年,褫奪公權5年。11月27日國防部(40)則副字第2085號令核定。 柯炤判刑確定後,於1951年12月29日送國防部臺灣軍人監獄執行,後送綠島新生訓導處,編入第四大隊。扣除羈押天數7月又2天,期滿日為1956年4月27日,但至5月4日才開釋。出獄後各單位干擾未停,讓他不敢居住故鄉,脫逃到中國,繼續恐怖流浪的生活20年,直到70歲後才回鄉定居。 1999年4月,柯炤本人向補償基金會提出補償申請,2000年9月經該第一屆第六次董事會審查通過予以補償。2018年10月4日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商會事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0年
- 裁判書字號: (40)安潔字第3958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