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許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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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許全(1913-),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4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王忠賢吸收,加入匪黨。1953年2月5日被羈押。195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0年。1963年2月4日刑期結束,2月9日開釋。 其於1999年9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12月經第1屆第9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指其於1956年秋,經叛徒王忠賢(在逃)吸收加入匪黨乙節,僅有其於保密局之自白為據,並無其他具體之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 當時年齡: 41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3字第74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0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