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木
- 李木 男 1916年出生 1965年卒 臺灣 臺中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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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臺灣省保安司令部、新生訓導處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李木(1916-1965),臺灣臺中人。
依(41)安潔字第309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農民,其雖與林東山素有往來,並無可以證明其明知林匪為匪諜之確實事證。1952年2月8日被羈押。1952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8條第1項第2款判處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1953年2月1日交付感化。1956年6月16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8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7月經第2屆第23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與匪交往,思想難免受匪薰染,而予交付感化,屬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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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7 歲
- 當時職業: 農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1年
- 裁判書字號: (41)安潔字第3095號
- 判決主文: 交付感化其期間另以命令定之
- 宣告刑度刑期: 交付感化3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羈押11月,交付感化3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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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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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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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