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崇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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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崇國(1929-1954),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電器工,其經張金海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外圍組織愛國青年自治同盟,與李來園、陳文卿三人同一小組,受張金海之領導,由張金海講述「新民主主義」,灌輸反動思想,並學習匪黨歌曲,其又隨許希寬赴香港受匪訓練。1952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死刑,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54年3月5日執行死刑。 其家屬於1999年1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1年1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5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6月再次提出申請,其家屬於2002年8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2年11月經第2屆第2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希寬等人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其縱有參加會議,聆聽講述「新民主主義」,並學習匪黨歌曲等行為,難認已達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電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7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着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死刑、 褫奪公權終身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死刑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