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來園

李來園(1926-),臺灣臺北人。 依(42)審三字第7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工友,其經張金海介紹參加朱毛匪幫外圍愛國青年自治同盟,與陳文卿、黃崇國同一小組,受張金海領導,曾參與會議十餘次,聽受張金海講述「新民主主義」,灌輸反動思想,並學習匪黨歌曲等情。1952年11月28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15年。1967年11月27日刑期結束,11月28日開釋。 其於1999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5月經第2屆第8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於前保密局之自白及另案被告許希寬、汪枝、陳朝陽等人之證詞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參加叛亂組織,該「愛國青年自治同盟」之性質、目的為何,亦未見查證敘明,且縱認其參與張金海領導之會議,聽講「新民主主義」、學習匪黨歌曲等情,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8 歲
    • 當時職業: 工友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2年
    • 裁判書字號: (42)審三字第71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