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如川

黃如川(1930-),臺灣南投人。 依(43)審三字第11號判決書,案發時為木工,其在臺北大同製鋼公司工作時,由林孟松介紹加入臺灣民主自治同盟,並介紹林斯鎰參加,先後集會10餘次,討論階級鬥爭發展工作等問題。復受許希寬命,在臺北市民生路一帶散發反動傳單,又與許等11人赴港參加獨立黨訓練。1953年9月19日被羈押。1954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65年9月18日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1年3月經第2屆第4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之組織,係以其之自白及另案被告林茂松之供述為據。惟原判決對該「臺灣民主自治同盟」組織之性質與目的均未予查證,此外並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9年2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木工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43年
    • 裁判書字號: (43)審三字第11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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