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江波

林江波(1938-),臺灣臺北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一○七四部隊二營六連上等兵,其與陳庚辛接受張茂鐘之邀宴時,張茂鐘曾煽惑引誘其參加叛亂活動,未予同意,明知張茂鐘之身分而未檢舉。1961年9月26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3年10月23日刑滿開釋。 其於2001年11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12月經第2屆第25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張茂鐘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接受被告張茂鐘之邀宴,張君曾煽惑引誘其參加叛亂活動,其未予同意為由,因此難認其明知張君為匪諜,原判決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証,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一O七四部隊第二營第六連上等炮手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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