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才榮

洪才榮(1938-),臺灣臺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一○七四部隊第二營第六連上等駕駛兵,其受陳庚辛灌輸叛亂思想,誘惑參加組織,又曾至陳金全家中與張茂鐘、詹益仁等討論劫虎尾糖廠駐廠保警槍械等情。1961年9月26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2年11月17日開釋。 其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為其之自白、共同被告間之供述、電報原件,這些尚不足以認定已達著手實行叛亂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一O七四部隊第二營第六連上等駕駛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1年1月19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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