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金全
- 陳金全 男 1928年出生 1987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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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綠島感訓監獄、臺灣省生產教育實驗所
- 紀念碑錄名位置:
陳金全(1928-1981),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張茂鐘吸收參加叛亂活動等情。1962年3月1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4年3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其之自白、共同被告間之供述、電報原件及青年黨入黨登記表等尚不足以認定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由張茂鐘吸收參加叛亂活動等情。1962年3月12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2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之生活費外沒收。1974年3月11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4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其家屬於同月再次提出申請,經補償基金會併案審理,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其之自白、共同被告間之供述、電報原件及青年黨入黨登記表等尚不足以認定已達著手實行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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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35 歲
- 當時職業: 商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2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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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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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