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東鏗

林東鏗(1925-),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特字第67號判決書,案發時為黃金戲院管理員,其與張茂鐘、詹益仁共謀從事叛亂活動,爭取黨羽,分別以政治腐敗、官吏貪汙、人民生活困難,非推翻政府,無法改善等言論,吸收黃樹琳等人參加,並推選張茂鐘、詹益仁為正、副負責人,其則負責作戰指揮。之後感聲望不夠,遂邀蘇東啟出面領導。復又計劃奪取虎尾糖廠駐廠保警槍械及空軍新兵訓練中心武器,然後再前往樹仔營劫營,在雲林發動武裝叛亂。起事時,曾雇計程車三輛,到達營房附近時,因感人力單薄且營房警衛森嚴,不易下手,遂作鳥獸散。又向蘇東啟領取新臺幣一千元,並與詹益仁聯繫,欲發動叛亂等情。1961年9月19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1年10月25日減刑刑滿開釋。 其於1999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9月經第1屆第5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為被告之自白、共同被告間之供述、電報原件及青年黨入黨登記表等,尚不足以認定已達著手實行叛亂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8 歲
    • 當時職業: 黃金戲院管理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0年1月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