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樹琳

黃樹琳(1930-1993),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獸醫,其受張茂鐘遊說參加叛亂組織,負責指揮作戰,復在虎尾爭取林利德、黃子明未獲成功,並參加多次聚會討論等情。1961年9月22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1項「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判處有期徒刑15年,全部財產除酌留其家屬必需生活費外沒收。1975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裁定減處有期徒刑10年。1975年7月14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1999年5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0年5月經第1屆第15次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所採之證據為被告之自白、共同被告間之供述、電報原件及青年黨入黨登記表等,此尚不足以認定已達著手實行叛亂之階段,故認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33 歲
    • 當時職業: 虎尾鎮農會獸醫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15年、 褫奪公權10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13年9月23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