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柱

江柱(1934-1993),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經黃樹琳吸收參加,並明示其參加青年黨即係掩護蘇東啟等人叛亂活動。1961年10月5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10月4日刑期結束,10月8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1年6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3年3月經第3屆第2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參加青年黨,即係掩護蘇東啓等人叛亂活動為據。惟蘇東啓等人談論臺灣獨立,屬言論思想層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5年4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