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德賢

黃德賢(1936-1984),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為小學教員,其經黃樹琳勸誘參加(青年黨)叛亂活動等情。1961年10月7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省保安司令部以《懲治叛亂條例》第5條「參加叛亂之組織」判處有期徒刑5年。1966年10月6日刑期結束,10月7日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參加叛亂組織,係以其參加青年黨,即係掩護蘇東啟等人叛亂活動為據。惟蘇東啟等人談論臺灣獨立,屬言論思想層次問題,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7 歲
    • 當時職業: 小學教員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參加叛亂之組織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5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5年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