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進發
- 洪進發 男 1934年出生 1992年卒 臺灣 雲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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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執行處所: 軍法處看守所、國防部泰源感訓監獄
- 紀念碑錄名位置:
洪進發(1934-1992),臺灣雲林人。
依(51)警審更字第15號判決書,案發時從商,其於蘇東啓當選雲林縣議員時,陪同張茂鐘等向蘇東啓道賀,張茂鐘等提出推翻政府問題,並告知有一○七四部隊部分臺籍戰士參加,擬請蘇東啓出而領導。後再次陪同張茂鐘訪晤蘇東啓,將舊事重提,獲蘇東啓首肯,並指示繼續向軍中發展。蘇東啓派其陪同張茂鐘、黃樹琳等前往鳳山,飭陳庚辛等在一○七四部隊繼續發展。1961年9月27日被羈押。1963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更審以《懲治叛亂條例》第2條第3項「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判處有期徒刑7年。1968年9月26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0年2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2年3月經第2屆第16次董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除其等之間之供述外別無相關佐證,尚不足以認定符合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之階段,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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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時年齡: 29 歲
- 當時職業: 理髮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預備以非法之方法顛覆政府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7年、 褫奪公權5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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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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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