莊來明

莊來明(1938-2000),臺灣新竹人。 依(51)警審特字第59號判決書,案發時為第一○七四部隊第四營第十一連上等駕駛兵,其與陳庚辛及張茂鐘相識,張茂鐘向其發表其叛亂謬論並誘惑參加,莊來明雖未表示同意,但未告密檢舉。1961年9月26日被羈押。1962年經臺灣警備總司令部以《戡亂時期檢肅匪諜條例》第9條「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判處有期徒刑2年。1963年10月23日刑滿開釋。 其家屬於2002年7月向補償基金會提出申請,2004年3月經第3屆第7次臨時董事會審核通過予以補償。補償理由為原判決認定其明知張茂鐘、黃樹琳等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係以其於偵查中之自白及共同被告黃子明等之供述為據。惟其於審理中否認,且原判決對於張茂鐘、黃樹琳等2人是否為匪諜,未詳予查證敘明,此外無其他具體佐證,故認本案非有實據。 2018年10月經促轉會公告撤銷判決處分。
    • 當時年齡: 25 歲
    • 當時職業: 一○七四部隊第四營第十一連上等駕駛兵
    • 裁判/受難年度: 民國51年
    • 裁判書字號: (51)警審更字第0015號,(51)警審特字第0067號
    • 判決主文: 明知為匪諜而不告密檢舉
    • 宣告刑度刑期: 有期徒刑2年
    • 執行刑度刑期/受難事實: 有期徒刑2年及限制人身自由共計2年27日
  • 1.依促進轉型正義條例,已公告平復國家不法。

  • 2.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已予以補償。

  • 3.依戒嚴時期人民受損權利回復條例,已予以賠償。